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孙**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京方正执字第01433号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孙**、北京金**修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北京金**修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孙**名下房产一套,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孙**、北京金**修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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