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8月7日作出(2015)邳铁民初字11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冯**负担。”
2015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刘*何以被执行人冯遵瑞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铁执字第071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