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文化与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文化与被执行人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4)邳铁民初字095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冯文化各项损失共计97671.73元。二、驳回原告冯文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冯文化负担100元,由被告刘**负担650元。”

2015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冯文化以被执行人刘华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铁执字第064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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