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张*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雨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申请执行人张*,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整,二个月利息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及违约金(按双方约定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名下的工商、车辆、银行、房产、土地情况,除被我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张*名下秦淮区普华巷*号***室的房产及银行账户外,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雨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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