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儋州市白马**井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马口井村民小组)诉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马口井村民小组以需先就案涉土地向儋州市白马井镇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儋州市白马井镇马口井村委会马口井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儋州市白马井镇马口井村委会马口井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