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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纠纷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诉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满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民法院(2014)吉中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1.丰满区政府所作的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刘**收到2013、2014年承包地直补款,证明争议土地为集体土地,不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二审法院引用的吉国土资耕发[2012]695号批复文件为复印件。2.丰满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集体土地不合法,属违法占地。3.刘**有240平方米宅基地,应给予补偿。4.刘**原在砖厂上班,没有分配土地,砖厂解体后没有安置,应该给予失地安置补助费和办理社保。丰满区政府征收土地非公共利益,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违法裁决,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丰满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u0026rdquo;本案涉及征收的建设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批准文号为国土资函(2011)388号。省国土资源厅在国土资源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作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吉**改委对本案争议地块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纳入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计划和2013年经济和发展计划。吉林市国土资源局和吉林市规划局出具证明,该地征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涉案土地已被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故可视为发展公共利益需要而征地。丰满区政府履行了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登记、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民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补偿金存储到位的情况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该房屋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二)关于丰满区政府所作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刘**房屋所在的土地原为集体所有,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给付包括房屋在内的地上附着物和安置补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后,报市、县政府批准,由市、县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政府裁决。但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刘**的房屋所在土地已被征用,又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丰满区政府将包括房屋在内的地上物委托评估后作出补偿决定,并未损害刘**的利益。

(三)关于宅基地应否补偿给刘**个人的问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规定,征地补偿费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征地单位依法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经济补偿。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上要以征地补偿费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村民小组没有能力组织的,由所属村民委员会代为组织。各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范围和对象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确定。丰满区政府没有将宅基地补偿费直接发放给刘**个人并无不当。

(四)关于应否给付刘**失地安置补助费和办理社保的问题。1.刘**主张其原在砖厂上班,村里没有分配其土地,要求丰满区政府给付失地安置补助费。因刘**失去土地并非丰满区政府的行政征收所致,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根据《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吉市政办发【2007】1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u0026ldquo;凡在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业人员(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员除外),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u0026rdquo;因丰满区政府征收的是刘**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及地上物,非农业用地或承包地,故刘**不是政府必须办理社保的对象。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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