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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长春**委员会房屋拆迁管理纠纷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因诉长春**委员会房屋拆迁管理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民法院(2015)长行立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林**申请再审称:此次与2006年3月20日向绿**法院提起的诉讼理由不同。第一次起诉是认为拆迁合法,补偿不合理;第二次起诉是认为拆迁不合法,要求撤销行政裁决并赔偿损失。长春**民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有误,却维持原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在2006年和2015年提起的两次诉讼均是针对长春**委员会的(2005)长拆裁字第127号《裁决书》,认为裁决书的内容不合法,不应对其强制拆迁,请求撤销裁决书并提高补偿数额。两次诉讼属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u0026ldquo;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u0026rdquo;的规定,裁定驳回林**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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