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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银光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海*光不服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2015年2月13日原政征补字(2015)第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原告海*光以同意按该补偿决定书执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海银光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银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银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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