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海*光不服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2015年2月13日原政征补字(2015)第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原告海*光以同意按该补偿决定书执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海银光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银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银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王**行政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顾**与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王*等行政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新生诉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撤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钦州市钦北**一村民小组与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崔**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等与红河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无锡**监督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中华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