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莱州市夏邱镇沟刘家村委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5)52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被执行人莱州市**民委员会自2014年6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林地1329.9平方米(2.0亩)建村民住宅楼,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5)52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莱州市**民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1329.9平方米土地;2、限莱州市夏邱镇沟刘村村民委员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29.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0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处罚决定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

被执行人莱州市**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被执行人提交的农村住房建设和旧村改造项目签批单,记载被执行人的建设项目是经向镇政府报告、市政府同意的。但被执行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且不能解决行政争议,故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5)52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