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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12月18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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