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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与莆**厢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不服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2015年5月20日本院依法中止本案诉讼,现原告以先提起民事诉讼为由,于2015年12年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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