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为与被告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关于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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