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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慈溪**管理局、慈溪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荣诉被告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慈溪市人民政府工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于同年12月2日向被告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慈溪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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