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方*荣诉被告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慈溪市人民政府工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于同年12月2日向被告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慈溪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