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倪**与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倪*静诉被告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于同年11月1日向被告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倪*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雯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