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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杨**与濉溪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杨**诉被告濉溪县国土资源局(简称县国土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0日向县国土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杨**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峰,被告县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祝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吕*、杨**诉称,吕*、杨**位于濉溪县刘桥镇丁楼村将古同庄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养殖场因S101省道项目建设需要被征收,但其从未见到政府征收文件,故无法知晓此次征地是否合法。2015年7月30日,吕*、杨**通过EMS特快专递向县国土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特别注明了u0026amp;amp;ldquo;信息公开u0026amp;amp;rdquo;的字样。2015年8月3日,县国土局签收,但至今未收到任何书面回复或延长公开期限的通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请求依法确认县国土局对吕*、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县国土局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吕*、杨**。

吕*、杨**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吕*、杨**是适格诉讼主体。

2、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复印件。

3、申请信息公开邮寄凭证复印件。

证据2、3,证明吕*、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实。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吕*、杨**养殖场的合法性。

被告辩称

县国土局辩称,吕*、杨**要求公开涉及其被征收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及方案、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审批文件等政府信息内容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县国土局无法获得该信息内容,故也无从向吕*、杨**公开。另外,县国土局在接到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将无法公开的理由当场告知吕*、杨**,县国土局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不存在行政行为违法或不作为之情况。综上,吕*、杨**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县国土局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县国土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县国土局的主体资格,该局法定代表人系许小*。

2、淮北市国土资源局淮国土资函(2012)238号文。证明2012年9月18日淮北市国土资源局对淮北市交通运输局报送的《关于办理S101合相路改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的请示》,以淮国土资函(2012)238号文的形式对该工程项目用地进行了预审,拟同意该项目,要求按法定程序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3、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淮发改许可(2012)399号文。证明2012年9月20日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淮发改许可(2012)399号文的形式对淮北市交通运输局报送的《关于S101合相路一期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进行了审查,原则上同意该函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立项批复。

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证明2013年11月21日县国土局就涉案工程项目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一书四方案)等建设用地项目需报送、报批的材料进行组卷报送淮北市国土资源局,该卷相关材料经濉溪县人民政府、淮北市国土资源局、淮北市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5、补充说明告知书。证明国土资源部已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国土资源厅上报的S101合相路一期改建工程资料,国土资源部审查后要求国土资源厅尚需就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改、说明。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审查核实报送的相关资料,尚未就涉案工程项目涉及的一书四方案等作出批复。

经庭审质证,县国土局对吕*、杨**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均无异议。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不具有合法性,因该证据显示其有效期自2010年3月16日至2014年3月15日,该营业执照上并没有显示其经过年检也未加盖验讫章,达不到其证明目的。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其不具有合法性,因该证据显示其有效期自2010年3月15日至2011年3月15日,该动物防疫合格证已经超过有效期,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吕*、杨**对县国土局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3、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和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4,对其本身无异议,说明县国土局有吕*、杨**申请的信息公开的内容,只是信息仍在保密中。

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吕*、杨**提供的证据1、2、3,县国土局对其不持异议,应予采信。证据4、5,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县国土局提供的证据1,吕*、杨**不持异议,应予采信。证据2、3、4、5,虽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能证明县国土局向吕*、杨**履行了信息公开的义务,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吕*、杨**(两人系夫妻关系)位于濉溪县刘桥镇丁楼村将古同庄,因S101省道项目建设的需要,其宅基地被征收。2015年7月30日,吕*、杨**通过EMS特快专递向县国土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被征收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及方案、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审批文件等政府信息。2015年8月3日,县国土局签收,但对其申请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2015年11月9日,吕*、杨**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县国土局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县国土局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并向其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吕*、杨**系濉溪县刘桥镇丁楼村村民,因S101省道项目建设的需要征收濉溪县刘桥镇丁楼村部分土地中包含吕*、杨**的宅基地,其要求公开信息内容涉及该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的相关情况,吕*、杨**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u0026amp;amp;rdquo;县国土局在收到吕*、杨**公开信息的申请后,没有在上述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其作出答复,吕*、杨**主张县国土局不作为违法的理由成立。县国土局辩称,在接到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已向吕*、杨**履行了当场告知义务,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吕*、杨**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原告吕*、杨**于2015年7月30日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濉溪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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