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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武隆县火炉镇人民政府复垦行政其它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华诉被告火炉镇政府、第三人张*海复垦行政其它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协调,原、被告以及第三人于2015年12月15日就本案争议实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同月18日,原告以本案已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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