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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黄**因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3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收到黄**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前述法规规定向黄**发出渝府复补(2015)173号《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告知其限期补正相关材料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律后果。黄**以其已提交相关材料等为由,书面拒绝补正。市政府作出渝府复(2015)503号《告知书》,告知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该《告知书》告知黄**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属程序性告知行为,对黄**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黄**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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