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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扬州市**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诉被告扬州市**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祥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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