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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渭南市物价局行政行政不作为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潘*诉被告渭南市物价局行政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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