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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平诉被告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平诉被告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新沂市**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新人社工不认字(2015)第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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