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平诉被告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新沂市**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新人社工不认字(2015)第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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