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伍某某、鞠某某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拆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伍某某、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伍某某、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某某、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伍某某、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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