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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与内江**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原告温*诉被告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后,原告温*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温*撤回对被告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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