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原告温*诉被告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后,原告温*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温*撤回对被告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陈**、陈*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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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陈*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陈**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拆迁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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