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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曾用名李**与某某某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2月14日,李**向本院递交起诉状,以无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请求本院判令:1、确认无为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决其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对u0026amp;amp;ldquo;无革发【79】010号文件u0026amp;amp;rdquo;作出补充文件,明确具体五间保留产权的房屋为:正房一间,半间大的厢房两个合算一间,堂屋一间,厨房一间,堆柴屋一间;明确具体保留附属留房的四个院落为:后院、前院、北侧前院、南侧前院(含其中建筑物);2、无为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对u0026amp;amp;ldquo;无革发【79】010号文件u0026amp;amp;rdquo;最后一句多余的不当语句:u0026amp;amp;ldquo;如李**的房屋有多余部分,可按私改有关政策处置。u0026amp;amp;rdquo;予以删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诉请涉及私房政策问题,属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遗留问题,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可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综上,李**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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