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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杭州市**划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诉被告杭州市**划分局(下称富阳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浙江清**有限公司(下称清**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范*委托代理人毛**、被告富阳规划局委托代理人朱**、蒋*、第三人清**司委托代理人夏**、朱**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范*于2015年12月25日以案涉纠纷通过其他途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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