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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被上诉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一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公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原审原告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图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u0026ldquo;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u0026rdquo;原告未经行政机关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提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上诉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与事实不符,原告要求依法返还被抢占的承包地,并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请求四平**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被抢占的土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通过对上诉人的询问,及相关证据显示政府土地征收法律程序已经完结,且上诉人自述政府已因土地征收行为对其作出安置补偿,但上诉人未对安置补偿行为提起诉讼。因此,上诉人在本诉中直接要求退还土地的诉请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正确。但理由论述欠妥,二审予以修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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