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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5)阆行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主张从法律关系上讲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明显错误。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征收拆迁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相关的补偿、安置协议,涉及的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认定上诉人不符合起诉条件,但上诉人诉请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并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法院不受理的事项。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阆中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5年10月,原审起诉人王**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2015年4月3日,被起诉人阆中**办事处要求起诉人就位于阆中**办事处梓潼宫村五组7号附1号的房屋及土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被起诉人不管起诉人已明确表示该房屋已由房屋所有权人胡**(已去世)在去世前赠与了王**的情况下,以胁迫手段迫使起诉人签订协议,被起诉人的行为明显违法,请求确认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由于起诉人起诉主张的该拆迁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15年4月3日,应适用2015年5月1日以前的《行政诉讼法》,故其法律关系应为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于起诉人王**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具体争议受案范围和行政审判权限受案范围,其提起的行政诉讼原审人民法院对此不予立案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u0026amp;amp;rdquo;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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