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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有限公司、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2月14日,本院收到漯河市**有限公司、刘**的起诉状,漯河市**有限公司、刘**因不服漯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u0026amp;amp;ldquo;漯**(2015)156号u0026amp;amp;rdquo;《关于漯河市南岸春晓住宅小区八号楼项目部u0026amp;amp;ldquo;5u0026amp;amp;middot;28u0026amp;amp;rdquo;高空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批复》,认为该批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该批复。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漯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u0026amp;amp;ldquo;漯**(2015)156号u0026amp;amp;rdquo;《关于漯河市南岸春晓住宅小区八号楼项目部u0026amp;amp;ldquo;5u0026amp;amp;middot;28u0026amp;amp;rdquo;高空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批复》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请示意见的批复,为内部行政行为,该行为既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也不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漯河市**有限公司、刘**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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