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诉万全县人民政府、孔家庄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拆除其位于万全县孔家庄镇果园东街4巷8号房屋的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张家**民法院(2015)张**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上诉称,上诉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拆除上诉人的房屋拆除行为,一审法院将其对“万全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通知单》违法性审查的案件理解为同一案件,明显混淆了上述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错误裁判。一审法院未进行任何审查的情况下,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侵害了法律赋予的诉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赵*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一审法院对赵*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