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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诉万全县人民政府、孔家庄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拆除其位于万全县孔家庄镇果园东街4巷8号房屋的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张家**民法院(2015)张**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上诉称,上诉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拆除上诉人的房屋拆除行为,一审法院将其对“万全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通知单》违法性审查的案件理解为同一案件,明显混淆了上述的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错误裁判。一审法院未进行任何审查的情况下,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侵害了法律赋予的诉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赵*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一审法院对赵*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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