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如皋**源局与南通春华**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如皋**源局与南通春华**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如皋**源局作出的皋国土资罚(2014)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被处罚人南通春华**公司未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海**民法院以(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23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海**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罚款132300元,执行费1885元(未预交)。海**民法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8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皋国土资罚(2014)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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