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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马官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市国土发(2015)16-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马官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修建石棉瓦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审查,被申请人马官印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西安市**道办事处西庄村耕地建石棉瓦棚。被申请人违法占地0.43亩,建筑面积297平方米,违法事实已形成。马官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及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市国土发(2014)16-4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有土地上新建的石棉瓦棚,恢复土地原状,并罚款8910元。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违法占地0.43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及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做出市国土发(2014)16-4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该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4)16-4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行为,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违法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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