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与杨**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大兴食药局)与杨**行政处罚一案。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京兴)食药监罚食(2014)22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大兴食药局于2015年8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缴纳罚款40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名下有房屋、车辆信息及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大兴食药局申请执行的案款40000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大兴食药局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22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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