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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黄**食品药品违法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管理局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麻)食药监食罚(2015)172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麻)食药监食罚(2015)17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被执行人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和《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1、违法所得42.00元;2、处以罚款2958.00元。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麻)食药监食罚(2015)17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麻)食药监食罚(2015)17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且被执行人黄**逾期既不履行义务又未提起诉讼,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城市**管理局作出的(麻)食药监食罚(2015)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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