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卢**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卢**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0元,未结标的额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0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