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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鲁**与被告南京市雨**置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明诉被告南京市雨**置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明以与本案相关的前期证据正在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调取,待取得相应证据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鲁**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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