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南京市雨**置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以与本案相关的前期证据正在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调取,待取得相应证据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石*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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