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西五**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交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人社罚决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人社罚决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