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城县卫生局与被执行人商城县明曦酒楼负责人余**未履行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商城县明曦酒楼已停业,被执行人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商非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