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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中华**司法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庆*不服中华**司法部作出的(2015)第04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2015)司复决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庆源负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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