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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森林公安局与波艾罕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西盟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其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西*公林罚决字【2015】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u0026ldquo;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3900元人民币u0026rdquo;。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西盟县森林公安局作出的西*公林罚决字【2015】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2014年9月份,波艾罕相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西盟县勐梭镇勐梭村上寨将林地推成平台建盖房屋,所毁坏林地权属为集体竹林地,毁坏竹林地面积共计260平方米(0.39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西盟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西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u0026ldquo;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3900元人民币u0026rdquo;。被申请执行人波艾罕相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履行。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波艾罕相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毁坏集体竹林地,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单位(人)西盟县森林公安局作出的西*公林罚决字【2015】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主体、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波艾罕相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申请执行人西盟县森林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西盟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波艾罕相应缴纳的罚款3900元人民币,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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