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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昭平县黄姚镇黄姚街居民201人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26日,本院收到广西昭平县黄*镇黄*街居民201人的起诉状,2015年12月18日广西昭平县黄*镇黄*街居民201人向本院坚持起诉,2015年12月28日,本院收到广西昭平县黄*镇黄*街居民201人补正的起诉材料。广西昭平县黄*镇黄*街居民201人起诉称:2002年8月,昭平县人民政府与广西桂**限公司签订《共同开发经营》行政协议,双方共同开发经营黄*古镇旅游项目。之后,广西桂**限公司的子公司**限责任公司成立了广西昭平黄*古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该公司开始开发经营。广西昭平黄*古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黄*镇政府、黄*街村委、昭平县黄*旅游开发协会于2014年5月26日签订《关于做好黄*古镇风景名胜旅游开发经营管理的协议书》,就补偿问题及后三方配合广西昭平黄*古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做好景区经营管理进行约定。2011年1月1日,广西昭平黄*古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昭平县黄*古镇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黄*街村委、昭平县黄*街旅游开发协会签订《黄*古镇风景名胜区旅游设施及资源使用补偿协议书》,就补偿问题及后三方配合广西昭平黄*古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做好景区经营管理进行重新约定。2014年初,广西贺州黄*古镇投资有限公司接替广西昭平黄*古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昭平县人民政府共同开发至今,广西贺州黄*古镇投资有限公司未与村里签署任何协议。起诉人认为昭平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行为无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1、确认昭平县人民政府许可广西桂**限公司对黄*古镇五十年的旅游共同开发经营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确认广西昭平黄*古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和广西贺州黄*古镇投资有限公司承继广西桂**限公司对黄*古镇五十年的旅游共同开发经营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撤销昭平县人民政府的共同经营开发权许可行为以及停止侵害;4、确认昭平县人民政府与广西桂**限公司和广西昭平黄*古镇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广西贺州黄*古镇投资有限公司在黄*旅游经营开发中所获收益为侵权违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的规定,本案中,昭平县人民政府与广西桂**限公司签订《共同开发经营》,该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但不属于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故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具体争议范围,现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广西昭平县黄姚镇黄姚街居民201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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