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张华诉被告通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行政许可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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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