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因与被告恩*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恩*交通局”)、第三人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恩*汽车总站(以下简称“恩*汽车站”)交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冯**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