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军诉枣阳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国土资源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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