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来诉被告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确权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来于2015年11月30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来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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