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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资源局申请执行谢*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谢*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萧国土资执罚(2014)5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谢*非法占地一案,萧**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2014年11月17日开始调查,同月28日写出了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基于该调查报告,于2015年1月14日对谢*作出了萧*土资执罚(2014)5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程序合法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萧县国土资源局在执法程序中,先调查取证后立案,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萧县国土资源局执行申请的萧国土资执罚(2014)5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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