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要求确认、停止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高新**理委员会实施的征收、拆迁、围栏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其已与被告郑州高新**理委员会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