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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5)鄂茅箭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后,刘**因与拆迁方就拆迁补偿协商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刘**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刘**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上诉权和实体权利的自愿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5)鄂茅箭行初字00020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按25元收取,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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