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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限公司与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司)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司以与被上诉人陈**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富**司自愿撤回上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湖北**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不按照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北**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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