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扬**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南通**限公司、南通路**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南通扬**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扬**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扬**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