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蒋*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不服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蒋**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认为本案已无继续诉讼必要,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